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大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林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8,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