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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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再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1,7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