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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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俊良 被告 張家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張家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張家睿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張家睿之訴,應以判決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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