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芮康 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芮以理芮約得陳美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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