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96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債務人 蕭帆辰 債務人 游玲莉
一、債務人蕭帆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帆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玲莉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