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債權人 陳田柚 債權人 蔡進滿 債權人 陳德豐 債權人 林安德 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債務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債務人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進滿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德豐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安德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