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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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告 薛淑燕 被告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連興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裁定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裁定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附表:
編號原裁定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更正內容1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地址記載:「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應更正為:「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