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松維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葉松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卓千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