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聲請人 陳鳳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 林恆丞 已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恆丞之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同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之,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遺產清冊之陳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