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潘姵岑 (原名: 潘錦鳶 )
高鳳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二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