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5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陳麗智
被 告 蔡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