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債權人 吳宜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炳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聲請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炳秀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應補正:「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一車禍損害賠償明細表所列之各項支出金額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請求律師訴訟費用及監理所鑑定費之法律上依據」,惟債權人經合法送達後,逾期未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逵諸首揭條文,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