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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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K000-A109100B
BK000-A109100A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宏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BK000-A109100B、BK000-A109100A等二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