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 賴麗娜
張賴淑料 賴麗卿 被上訴人 賴永承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分別於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2日、111年8月5日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均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