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命於十日內補正業獲回覆,惟仍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到院。
二、請釋明扶養母親每月10,000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並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三、請釋明與華僑銀行所成立之協議書之協議分期期數為何、利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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