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278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1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較輕之刑度云云。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前已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竟仍不知警惕,再犯本案,且於犯本案時經警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27毫克,卻仍駕車上路,危險程度極高及其事又否認犯行等犯罪情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
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