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方晴 (原名 方意佳 )被告 程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