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82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德隆林克燁鍾翠玲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僅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另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5,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元,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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