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43號原告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晶晶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林嘉鴻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牽涉另經原告為訴願人所提出、刻由行政院受理訴願中(經濟部以民國106年6月6日經商字第10600042850號函送)之經濟部針對原告「102年度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申請書」所為相關認定之行政爭訟結果,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經濟部以106年6月6日經商字第10600042850號函送之行政訴訟事件,經行政院以院臺訴字第1070162735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有該字號之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且原告對該訴願決定並未表示不服,亦經原告具狀陳報在案,可認該行政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