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31號聲請人航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祥貿易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7年4月30日│88,200元│JD0000000││││司林翰│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