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洛祺被告江承澤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蘇珍芬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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