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23號聲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代理人 廖柏宇
陳昭文 許志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豪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周賢勳 ,嗣變更為趙守文,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核與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承受訴訟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豪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門公司)之檢查人,並預納檢查人報酬新台幣5萬元,有本院其他經費收據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以105年度司字第223號裁定選派 彭賢茂 會計師為豪門公司之檢查人,惟彭賢茂會計師聲請解任,本院復於107年5月14日以107年度司字第90號裁定予以解任在案,是本件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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