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光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5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壹佰貳拾陸枚、潤滑液伍瓶及帳冊伍張,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容
留、…」應予刪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第6行所載「保險套146枚」均應更正為「保險套
126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108年度偵字第5381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者
之場所;至於媒介,係指在兩方間介紹為性交或猥褻之行
為而言,兩者雖屬觸犯同一法條,其罪名究有區別,不容
混淆(96年度台上字第7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
告以營利為目的,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其就
他人間所為之性交行為,進行事前之居間介紹,為從事媒
介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2、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
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於行
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本質上即屬營
業性之犯罪態樣,而具有重複實行複次行為之特質,故立
法時顯已對此犯罪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有所
認知,而預設將此反覆、延續實行之複次自然行為,特別
歸類總括評價為刑罰「構成要件單數」實質上一罪之「集
合犯」。是被告意圖營利,密集媒介上開女子與不特定男
客為性交行為,因其行為本質上係因職業性及營業性行為
而具有反覆多次實施之性質,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
及空間內反覆從事性質類似之犯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多
次媒介以營利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而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為本案圖利媒介性交犯行,顯見法治觀
念薄弱,其為賺取酬勞獲利,媒介女子為性交行為,所為
實已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兼衡其
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戒。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扣案之保險套126枚、潤滑液5瓶及帳冊5張,均為被告
所有,此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且用為本件圖利媒介性交罪使
用,應屬犯罪工具無誤,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伊的薪水為
叫一個客人就新臺幣(下同)100元等語,復依卷內查扣
之帳冊5張計算當天媒介之次數共計14人次,足證被告就
上開犯行實際所得係1,40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倍)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