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52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王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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