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簡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埔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智仁
       王碧滿
被   告  白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
6號竊盜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述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14時,未經原告
許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竊盜之故意,在址設南投
縣○○鎮○○里○○路○○號住處之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
以不詳方式利用塑膠水管私接供水管線竊水。經原告公司營
運士鄭智仁於106年10月12日10時許前往稽查發現並拆下該
水管後,以紙條告知被告勿再犯。然被告竟於同年11月間某
日,未經原告許可,意圖再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竊盜之故
意,以相同方式私接供水管線竊水。嗣被告上開竊盜犯行,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
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30、40日,應執行拘役50日。而被
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09,077元之損
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本文及自來水法第71條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台灣自來水公司
業務處理要點、追償水費核算表、用水實地調查表、現場
照片4張、違章用水處理方法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
39至53頁),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訴字236號竊盜
刑事全卷查明屬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言詞辯論
期於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爭執,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
項本文、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自來水事業對於竊水者,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及按自來水
事業之供水時間暨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
下之水費。自來水法第71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
張因被告前開之竊盜行為,致原告受有209,077元之損害
等節,業經認定如上,是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
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回復原告受有上開侵權行
為損害前之狀態,以填補原告所受之損害。從而,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本文、自來水法第71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209,077元等節,核屬有據。
(三)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於108年6月10日寄存於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史港派出所,並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
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
就前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108年6月21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至清償日之金額等
節,自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本文及自來水法第71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9,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
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亦未
生其他裁判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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