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靜芬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鵬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運亮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約愷
上列當事人鵬寶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6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
臺幣(下同)17,538元,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27日送達予
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是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
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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