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之3(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丙○○己○○
樓丁○○庚○○乙○○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20
0號、95年度偵字第11169號),業經辯論終結,玆查因本案被害人 吳碧蘭 、 葉臻容 、 陳榮雄 、 林士欽 、辛○○、 廖真 、 張坤宗 、 李嘉銘 、 洪麗君 、 蔡佩諭 、 賴秉慶 、 詹碧玉 、 邱耀增 、 柯建福 等人,是否係因被告甲○○等7人之詐欺行為而匯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