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之3(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乙○○丙○○戊○○己○○丁○○庚○○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20
0號、95年度偵字第11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乙○○所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六主文欄從刑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所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戊○○所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己○○所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丁○○所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庚○○所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仁 」之成年男子,陸續招募乙○○、丙○○、戊○○、己○○、丁○○、庚○○等人共組詐騙集團(其中乙○○、戊○○2人係前受該詐騙集團詐騙金錢後,經甲○○介紹、招攬為該詐騙集團成員)。自95年7月1日起至95年8月7日經警查獲時止,甲○○、乙○○、丙○○、戊○○、己○○、丁○○、庚○○於其等如附表1所示95年7月1日以後之參與期間內,先後多次各別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共同為如附表1所示及以下之分工行為,先後詐騙如附表2所示之人:
(一)甲○○以戊○○之名義承租臺中縣潭子鄉○○街83巷17號12樓,作為該集團成員撥打、接聽詐騙電話之處所,再以自己名義購入實行詐騙所需之行動電話、晶片卡(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供己○○、庚○○及丁○○3人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另甲○○亦負責在報章雜誌上刊載:「整合負債、免擔保、免手續費、信用貸款」等字樣之廣告內容,並留載前揭由己○○、庚○○及丁○○3人使用之詐騙電話號碼。俟如附表2所示之人因經濟困窘、信用不佳,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貸得金錢,而見到前述報章廣告,依其上留載之電話與己○○、庚○○及丁○○
3人聯繫後,甲○○、己○○、庚○○及丁○○4人遂分別假冒日盛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要求前述如附表2所示之人留下年籍資料,再輪流以前述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致電如附表2所示之人,先後對之訛稱:需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及投保信用保險,或需先繳交6個月之分期金額,或繳交涉訟保證金等,以解決信用不佳之問題,致使如附表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陸續將款項匯入由甲○○、己○○、庚○○及丁○○4人指定之人頭帳戶中。
(二)甲○○、己○○、庚○○及丁○○4人輪流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致電如附表2所示之人詐騙得手後,丙○○、乙○○及戊○○3人遂持前揭購得之人頭帳戶存簿及金融卡至臺中及嘉義等地提領款項。其中乙○○及戊○○2人,乃將領取之款項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以自己名義申設之金融帳戶,而該存簿已先行交予甲○○,以便提領前揭被害人之匯款;另丙○○則係將提領之款項,以現金之方式交付予甲○○,或由甲○○先將匯款帳號以簡訊傳輸方式,傳輸予丙○○後,丙○○再將所提領之金錢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前述由甲○○提供之帳戶中。
(三)丙○○、乙○○及戊○○3人依其等提領金額總數之5%供作報酬;甲○○每月則獲取薪資80,000至100,000元,及協助己○○、庚○○及丁○○3人撥打詐騙電話後,該次被害人匯入款項之1成;而己○○、庚○○及丁○○3人則獲得所詐騙之金額之5成。庚○○迄今則尚未領得薪資。
二、嗣於95年8月17日,甲○○等7人經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2隊員警循線在上址查獲,始知上情。並扣得如附表3、4所示之物。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甲○○、丙○○、丁○○、己○○、乙○○、戊○○、庚○○等7人,就本院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審理調查證據時亦未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非法取得等不適當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要旨、90年度臺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參照);況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是供述證據前後雖有差異或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其就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法則所不許。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94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丁○○、己○○、乙○○、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被告甲○○亦坦認自95年7月起,至95年8月7日被查獲時止,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參與詐欺集團之分工等事實(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卷第46、59、99、151-156頁),核與如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500號卷第1、5、7、15、17、22、24、
25、28、29、33、36、37、44、50、73、80、83、84、
86、88、89、92、97、103、104、108、109、112、
114、122、124、130、131、133、134、138、13
9、141、148、152、159、160、165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1169號卷第1、7、8、12、13、30、37、38、52、56、58、62、65、69、86、96、
98、109、110、114、115、117、118、122、126、134、139、141、156、162、167、169、175、
181、183、186、188、190、192頁)大致相符,堪認屬實。
(二)並有如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之匯款執據、明細表(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500號卷第2-4、6、8-14、
16、18-21、23、26、27、30-32、34、35、38、39、45-49、51、74-79、81、82、85、87、90、91、93、94、98-102、105-107、110、111、113、115-121、123、125-129、132、135-137、140、142、149-151、153-158、161-162、166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1169號卷第2-6、9-11、14-24、32、33、39-51、53、57、59-61、63、64、66-68、70-85、87-95、97、99-108、111-113、116、119-121、123-12
5、127、135-138、140、142-153、157-161、163-
166、168、170-174、176-180、182、184、185、
187、189、191、193、194頁),及被告丙○○、乙○○、戊○○駕駛交通工具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被告甲○○所刊登之借貸廣告翻印照片17張、電話通聯紀錄查詢資料、彰化縣警察局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22-34頁,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2第166、178、179頁,卷3第157-158、163-165、171-177、180-181、197-198、204-207、212-213頁),與如附表3、4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136、137、139頁),參以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第二偵查隊員警 陳昭池 於偵訊中、證人即受被告甲○○之託刊登廣告之報社廣告代收處助理 王春敏 於警詢中之證述綦詳(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178、207頁),足徵被告甲○○等7人此部分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三)被告甲○○雖於本院審理中另稱:遭伊所屬之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絕對無如附表2所示如此之多等語。然查,本案如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或係經由被告甲○○所屬之前揭詐欺集團刊登之廣告上電話之通聯紀錄、或係透過因此查獲之被害人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其他匯款紀錄交易明細,而一一連結與本案被告之關連性,亦經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昭池結證明確(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3第122、123頁),堪認被告甲○○前開所為之辯解,乃不足採。
(四)又被告甲○○等7人雖係95年8月17日即為警查獲,有彰化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2-5頁),然衡情遭詐騙之人未必當日即為付款,誠有於95年8月17日以前遭被告甲○○等7人詐騙,而於95年8月17日以後之數日始為匯款行為之可能,並有前述相關之匯款單據在卷可佐,故如附表2編號49、56、62-65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95年8月18日至95年8月21日所為之數次匯款行為,亦足以作為被告甲○○等7人前開詐欺取財犯行之佐證,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等7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之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617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等人組成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透過廣告及電話,於如附表1所示之參與期間內,對如附表2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並分工負責刊登廣告、接聽電話、提領款項等事宜,從中獲取報酬,核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所為如附表2所示,被告庚○○所為如附表11所示之行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於其分別參與之期間內,就前揭普通詐欺取財犯行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雖於如附表1所載之參與期間內,各詐騙如附表2所示之同一被害人多次,惟其各屬本於單一接續犯意所為之多次行為,各侵害一個法益,應均為接續犯,均屬單純一罪。又公訴人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甲○○、乙○○、丙○○、戊○○、己○○、丁○○於96年6月30日以前詐騙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同一被害人多次之詐欺取財行為,然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載,被告甲○○、乙○○、丙○○、戊○○、己○○、丁○○於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於95年7月1日以後之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分別所犯如附表5-11所示之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四、爰審酌被告甲○○等7人均正值壯年,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為圖利得,組成專以詐騙他人金錢為營業之犯罪集團,於其如附表1所示之參與期間內,巧言飾詞,欺惘多次,除了造成如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2所示之財物損害,數額甚鉅外,亦使社會治安益形敗壞,嚴重戕害臺灣社會金融秩序,致被害人歷年辛苦積蓄瞬間化為烏有,心理上留下難以抹滅之苦痛陰影,且造成社會生活中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薄弱、人際關係日益冷淡、疏離,被告甲○○等7人之惡行自屬非輕,所為應當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乙○○、丙○○、戊○○、己○○、丁○○、庚○○等6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及(一)被告甲○○曾有前科、素行非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95年2月即加入前開集團、並負責媒介本案其餘6位被告之加入,對於參與前開本案之詐欺集團等情亦不爭執,(二)被告丙○○亦有前科,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屬中度肢體殘障、謀生不易、家境清寒之低收入戶、母親、弟弟均為智障,係95年6月初始行加入前開詐騙集團,(三)被告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95年5月初加入前開詐欺集團,(四)被告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95年5月初加入前開詐欺集團
(五)被告庚○○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95年8月7日始加入前開詐欺集團,(六)被告乙○○、戊○○均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雖前經該詐騙集團詐騙後始受招攬,然自95年5月初即加入前開詐欺集團等情,與被告甲○○等7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獲利有別、分工亦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5-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末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又本件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適用減刑之情形,故均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分別各就其宣告刑諭知減得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刑法學理上「共犯連帶沒收」理論;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
(二)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分別係如附表3所示之人持有或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之用、或所得之物,均經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供承在卷(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卷第147-148頁),又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除得透過附表3編號38(人頭帳戶戶名: 邱維峰 )、40(人頭帳戶: 蔡家豪 之印章)之扣案物涉及之被害人,參照其等參與之期間,得悉其等是否就前揭附表3編號38、40所示之扣案物供前開犯罪用外,均無法供明前開附表3其餘扣案物品供本案犯罪用之確切時間,已無法究明,惟至少可認定各該扣案物品係供各被告於如附表1所示參與期間內最後一次犯行時所用或預備之用,而應於如附表5-11主文欄所示,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中附表3編號
41所示之物係被告己○○為前揭本案詐騙行為之所得,已轉為薪資之性質,而屬被告己○○所有無訛,應予沒收,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4所示之物分別為如附表4所示之人所有或持有,非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之用、或所得之物,均據被告甲○○、乙○○、丙○○、戊○○、己○○、丁○○、庚○○分別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卷第147-148頁),亦非違禁物,且查無積極證據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其中扣案如附表4編號8、9、15、25-30所示之行動電話晶片卡,依國內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所有權乃係屬電信公司所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1:
┌──┬────┬─────┬──────┬─────┐│編號│被告│犯罪時間│擔任角色│獲利方式│├──┼────┼─────┼──────┼─────┤│一│甲○○│95年7月1│刊登夾報廣│每月新臺幣││││日至95年8│告、收購人頭│(下同)8-││││月17日│帳戶、人頭電│10萬元,並│││││話晶片卡│自被害人每││││││次之匯款中││││││抽取10%│├──┼────┼─────┼──────┼─────┤│二│乙○○│95年7月1│持人頭帳戶存│提領被害人││││日至95年8│簿及金融卡提│匯款總數之││││月17日│領提領款項(│5%│││││即「車手」)││││││││││││││││││││├──┼────┼─────┼──────┼─────┤│三│丙○○│95年7月1│持人頭帳戶存│提領被害人││││日至95年8│簿及金融卡提│匯款總數之││││月17日│領提領款項(│5%│││││即「車手」)││├──┼────┼─────┼──────┼─────┤│四│戊○○│95年7月1│持人頭帳戶存│提領被害人││││日至95年8│簿及金融卡提│匯款總數之││││月17日│領提領款項(│5%│││││即「車手」)││├──┼────┼─────┼──────┼─────┤│五│己○○│95年7月1│接聽、撥打詐│詐騙被害人││││日至95年8│騙電話│匯款總數之││││月17日││50%│├──┼────┼─────┼──────┼─────┤│六│丁○○│95年7月1│接聽、撥打詐│詐騙被害人││││日至95年8│騙電話│匯款總數之││││月17日││50%│├──┼────┼─────┼──────┼─────┤│七│庚○○│95年8月7│接聽、撥打詐│詐騙被害人││││日至95年8│騙電話│匯款總數之││││月17日││50%│└──┴────┴─────┴──────┴─────┘附表2:
┌────────────────────────────────────────────────────────────────────┐│被害人與詐騙電話、人頭帳戶、受騙金額對照表│├───┬────┬──────┬───────┬────┬─────┬───────┬─────┬────────────┬──────┼────────┐│編號│被害人│嫌犯詐騙電話│匯款帳戶│匯款日期│匯款金額│金融機構│人頭戶姓名│備註│卷宗頁數│起訴書附表編號│││││(人頭戶帳號)││(新臺幣)│││││(96易18)│├───┼────┼──────┼───────┼────┼─────┼───────┼─────┼────────────┼──────┼────────┤│01│H○○│0000-000000│000000-0│95/06/22│$20,000│大雅郵局│ 陳俊廷 │岡山郵局匯款│卷18/頁39│起訴書附表編號45│││││000000-0││││││││├───┼────┼──────┼───────┼────┼─────┼───────┼─────┼────────────┼──────┼────────┤││││000000-0│95/06/23│$20,000│大雅郵局│陳俊廷│岡山郵局匯款│卷18/頁40│(同上)│││││000000-0││││││││├───┼────┼──────┼───────┼────┼─────┼───────┼─────┼────────────┼──────┼────────┤││││013-│95/06/26│$25,000│國泰世 華永康分 │ 王允倢 │岡山郵局匯款│卷18/頁41│(同上)│││││000000000000│││行│││││├───┼────┼──────┼───────┼────┼─────┼───────┼─────┼────────────┼──────┼────────┤││││013-│95/06/27│$30,000│國泰世華永康分│王允倢│岡山郵局匯款│卷18/頁42│(同上)│││││000000000000│││行│││││├───┼────┼──────┼───────┼────┼─────┼───────┼─────┼────────────┼──────┼────────┤││││000000-0│95/06/28│$28,000│大林郵局│ 林金城 │岡山郵局匯款│卷18/頁43│(同上)│││││000000-0││││││││├───┼────┼──────┼───────┼────┼─────┼───────┼─────┼────────────┼──────┼────────┤││││054-│95/06/30│$20,000│京城商銀博愛分│林金城│路竹竹南郵局匯款│卷18/頁44│(同上)│││││0000000000000│││行│││││├───┼────┼──────┼───────┼────┼─────┼───────┼─────┼────────────┼──────┼────────┤││││000000-0│95/07/03│$52,500│大林郵局│林金城│郵局匯款│偵卷一/頁62│(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4│$9,200│新社郵局│ 李東峰 │路竹竹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63│(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4│$20,000│新社郵局│李東峰│岡山郵局匯款│偵卷一/頁64│(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4│$20,000│新社郵局│李東峰│岡山郵局匯款│偵卷一/頁65│(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5│$30,000│新社郵局│李東峰│路竹竹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66│(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5│$8,000│新社郵局│李東峰│岡山郵局匯款│偵卷一/頁67│(同上)│││││000000-0││││││││├───┼────┼──────┼───────┼────┼─────┼───────┼─────┼────────────┼──────┼────────┤││││000000-0│95/07/18│$31,000│新社郵局│李東峰│岡山郵局匯款│偵卷一/頁68│(同上)│││││000000-0││││││││├───┼────┼──────┼───────┼────┼─────┼───────┼─────┼────────────┼──────┼────────┤│02│X○○│0000-000000│000000-0│95/06/15│$20,000│林內郵局│ 張龍藝 │台南西門路郵局無摺存款│卷18/頁33│起訴書附表編號43│││││000000-0││││││││├───┼────┼──────┼───────┼────┼─────┼───────┼─────┼────────────┼──────┼────────┤││││000000-0│95/06/20│$56,000│林內郵局│張龍藝│台南西門路郵局無摺存款│卷18/頁33│(同上)│││││000000-0││││││││├───┼────┼──────┼───────┼────┼─────┼───────┼─────┼────────────┼──────┼────────┤││││000000-0│95/07/12│$32,4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郵局匯款│偵卷一/頁47│(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摺)│││├───┼────┼──────┼───────┼────┼─────┼───────┼─────┼────────────┼──────┼────────┤│03│l○○│0000-000000│005-│95/06/13│$15,000│土地銀行基隆分│ 黃至德 │1、北港郵局匯款│卷18/頁9│起訴書附表編號40│││││000000000000│││行││2、附表三編號4(甲○○││││││││││││0000-000000)│││├───┼────┼──────┼───────┼────┼─────┼───────┼─────┼────────────┼──────┼────────┤││││00000000000│95/06/22│$6,000│臺灣銀行│ 黃阮秋桂 │台灣銀行嘉義分行無摺存款│卷18/頁11│(同上)│││││││││││││├───┼────┼──────┼───────┼────┼─────┼───────┼─────┼────────────┼──────┼────────┤││││000000-0│95/07/19│$6,055│台中中正路郵局│ 賴琬淳 │1、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2│(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4(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7/20│$13,000│合作金庫銀行│ 陳幸福 │合作金庫銀行無摺存款│偵卷一/頁23│(同上)│││││││││││││││││││││││││├───┼────┼──────┼───────┼────┼─────┼───────┼─────┼────────────┼──────┼────────┤│││││││││││││04│天○○│0000-0000000│000000-0│95/07/04│$16,800│竹北博愛郵局│ 林姿均 │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37│起訴書附表編號26│││││000000-0││││││││├───┼────┼──────┼───────┼────┼─────┼───────┼─────┼────────────┼──────┼────────┤││││000000-0│95/07/04│$20,000│竹北博愛郵局│林姿均│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38│(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4│$21,000│竹北博愛郵局│林姿均│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39│(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5│$30,000│竹北博愛郵局│林姿均│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40│(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5│$20,000│台中漢口路郵局│ 陳嘉良 │鹿港頂番郵局匯款│警卷/頁141│(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5/07/05│$20,000│國泰世華銀行│ 張秀琴 │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無摺│警卷/頁142│(同上)││││││││││存款│││├───┼────┼──────┼───────┼────┼─────┼───────┼─────┼────────────┼──────┼────────┤││││000000000000│95/07/12│$20,000│國泰世華銀行│張秀琴│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無摺│警卷/頁143│(同上)││││││││││存款│││├───┼────┼──────┼───────┼────┼─────┼───────┼─────┼────────────┼──────┼────────┤│05│未○○│0000-0000000│000000-0│95/07/05│$40,800│台中漢口路郵局│陳嘉良│1、花壇郵局匯款│警卷/頁12│起訴書附表編號03││││0000--000000│000000-0│││││2、附表二編號1(甲○○││││││││││││0000-000000)│││├───┼────┼──────┼───────┼────┼─────┼───────┼─────┼────────────┼──────┼────────┤││││000000-0│95/07/06│$49,800│台中漢口路郵局│陳嘉良│花壇郵局匯款│警卷/頁13│(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5/07/07│$6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張秀琴│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無摺│警卷/頁14│(同上)││││││││行││存款│││├───┼────┼──────┼───────┼────┼─────┼───────┼─────┼────────────┼──────┼────────┤││││000000000000│95/07/10│$9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張秀琴│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無摺│警卷/頁15│(同上)││││││││行││存款│││├───┼────┼──────┼───────┼────┼─────┼───────┼─────┼────────────┼──────┼────────┤││││000000-0│95/07/11│$80,0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大村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7│(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郵局存摺)│││├───┼────┼──────┼───────┼────┼─────┼───────┼─────┼────────────┼──────┼────────┤││││000000-0│95/07/13│$60,6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大村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6│(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郵局存摺)│││├───┼────┼──────┼───────┼────┼─────┼───────┼─────┼────────────┼──────┼────────┤│06│M○○│0000-0000000│000000-0│95/07/05│$14,440│台中漢口路郵局│陳嘉良│1、郵局匯款│警卷/頁185│起訴書附表編號36│││││000000-0│││││2、附表二編號4(甲○○││││││││││││0000-000000)│││├───┼────┼──────┼───────┼────┼─────┼───────┼─────┼────────────┼──────┼────────┤││││000000-0│95/07/06│$17,100│台中漢口路郵局│陳嘉良│台中健行路郵局匯款│警卷/頁186│(同上)│││││000000-0││││││││├───┼────┼──────┼───────┼────┼─────┼───────┼─────┼────────────┼──────┼────────┤│07│a○○│0000-0000000│000000-0│95/07/05│$23,400│清水郵局│ 蔡榮貴 │后里月眉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7│起訴書附表編號41│││││000000-0││││││││├───┼────┼──────┼───────┼────┼─────┼───────┼─────┼────────────┼──────┼────────┤││││000000-0│95/07/06│$29,400│清水郵局│蔡榮貴│后里義里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8│(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6│$52,500│清水郵局│蔡榮貴│后里義里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9│(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6│$80,000│ 大里 郵局│ 曹鈞婷 │后里月眉郵局匯款│偵卷一/頁30│(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7│$52,800│大里郵局│曹鈞婷│后里月眉郵局匯款│偵卷一/頁31│(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7│$40,000│大里郵局│曹鈞婷│后里義里郵局匯款│偵卷一/頁32│(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7│$100,000│清水郵局│蔡榮貴│后里郵局匯款│偵卷一/頁33│(同上)│││││000000-0││││││││├───┼────┼──────┼───────┼────┼─────┼───────┼─────┼────────────┼──────┼────────┤││││000000-0│95/07/08│$100,000│大里郵局│曹鈞婷│后里郵局匯款│偵卷一/頁34│(同上)│││││000000-0││││││││├───┼────┼──────┼───────┼────┼─────┼───────┼─────┼────────────┼──────┼────────┤││││6013-│95/07/10│$200,000│彰化銀行│蔡家豪│彰化銀行豐原分行無摺存款│偵卷一/頁37│(同上)│││││00-00000-0-00││││││││├───┼────┼──────┼───────┼────┼─────┼───────┼─────┼────────────┼──────┼────────┤││││000000-0│95/07/11│$100,000│大里郵局│曹鈞婷│后里月眉郵局匯款│偵卷一/頁35│(同上)│││││000000-0││││││││├───┼────┼──────┼───────┼────┼─────┼───────┼─────┼────────────┼──────┼────────┤││││000000-0│95/07/11│$100,000│清水郵局│蔡榮貴│后里月眉郵局匯款│偵卷一/頁36│(同上)│││││000000-0││││││││├───┼────┼──────┼───────┼────┼─────┼───────┼─────┼────────────┼──────┼────────┤│08│j○○│0000-0000000│6013-│95/07/07│$29,700│彰化商業銀行│蔡家豪│1、彰銀南投分行無摺存款│偵卷一/頁76│起訴書附表編號47│││││00-00000-0-00│││││2、附表二編號4(甲○○││││││││││││0000-000000)│││├───┼────┼──────┼───────┼────┼─────┼───────┼─────┼────────────┼──────┼────────┤││││6013-│95/07/07│$25,800│彰化商業銀行│蔡家豪│彰銀南投分行無摺存款│偵卷一/頁76│(同上)│││││00-00000-0-00││││││││├───┼────┼──────┼───────┼────┼─────┼───────┼─────┼────────────┼──────┼────────┤│09│n○○│0000-0000000│000000-0│95/07/10│$15,300│清水郵局│蔡榮貴│沙鹿鹿寮郵局匯款│警卷/頁173│起訴書附表編號34│││││000000-0││││││││├───┼────┼──────┼───────┼────┼─────┼───────┼─────┼────────────┼──────┼────────┤││││000000-0│95/07/11│$18,900│清水郵局│蔡榮貴│清水田寮郵局匯款│警卷/頁174│(同上)│││││000000-0││││││││├───┼────┼──────┼───────┼────┼─────┼───────┼─────┼────────────┼──────┼────────┤││││000000-0│95/07/12│$32,8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沙鹿鹿寮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74│(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郵局存摺)│││├───┼────┼──────┼───────┼────┼─────┼───────┼─────┼────────────┼──────┼────────┤│10│f○○│0000-0000000│000000-0│95/07/10│$16,2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台中向上郵局匯款│警卷/頁178│起訴書附表編號35│││││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郵局存摺)│││├───┼────┼──────┼───────┼────┼─────┼───────┼─────┼────────────┼──────┼────────┤││││000000-0│95/07/10│$19,8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台中公益路郵局匯款│警卷/頁179│(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郵局存摺)│││├───┼────┼──────┼───────┼────┼─────┼───────┼─────┼────────────┼──────┼────────┤││││000000-0│95/07/12│$10,0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台中大隆路郵局匯款│警卷/頁180│(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郵局存摺)│││├───┼────┼──────┼───────┼────┼─────┼───────┼─────┼────────────┼──────┼────────┤││││000000-0│95/07/17│$30,000│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1、台中向上郵局匯款│警卷/頁181│(同上)│││││000000-0│││││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郵局存摺)│││├───┼────┼──────┼───────┼────┼─────┼───────┼─────┼────────────┼──────┼────────┤│11│辰○○│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7/13│$21,800│台中商業銀行│ 柯保全 │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警卷/頁163│起訴書附表編號32│││││││││││││├───┼────┼──────┼───────┼────┼─────┼───────┼─────┼────────────┼──────┼────────┤│12│子○○│0000-0000000│000000-0│95/07/17│$46,800│斗六鎮北郵局│ 陳涵琳 │高雄義民郵局匯款│警卷/頁122│起訴書附表編號2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7/18│$40,000│斗六鎮北郵局│陳涵琳│高雄義民郵局匯款│警卷/頁123│(同上)│││││000000-0││││││││├───┼────┼──────┼───────┼────┼─────┼───────┼─────┼────────────┼──────┼────────┤││││000000-0│95/07/19│$10,000│斗六鎮北郵局│陳涵琳│高雄義民郵局匯款│警卷/頁124│(同上)│││││000000-0││││││││├───┼────┼──────┼───────┼────┼─────┼───────┼─────┼────────────┼──────┼────────┤│13│k○○│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18│$3,800│新店 永安 郵局│ 蔡豪華 │郵局匯款│警卷/頁121│起訴書附表編號53│││││000000-0││││││││├───┼────┼──────┼───────┼────┼─────┼───────┼─────┼────────────┼──────┼────────┤│14│I○○│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18│$6,5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51│起訴書附表編號58│││││000000-0││││││││├───┼────┼──────┼───────┼────┼─────┼───────┼─────┼────────────┼──────┼────────┤││││000000-0│95/07/20│$3,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52│(同上)│││││000000-0││││││││├───┼────┼──────┼───────┼────┼─────┼───────┼─────┼────────────┼──────┼────────┤│15│V○○│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18│$3,8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神岡社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91│起訴書附表編號65│││││000000-0││││││││├───┼────┼──────┼───────┼────┼─────┼───────┼─────┼────────────┼──────┼────────┤││││000000-0│95/07/18│$8,5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神岡社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92│(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1│$4,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神岡社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93│(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5│$6,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神岡社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94│(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7│$5,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神岡社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95│(同上)│││││000000-0││││││││├───┼────┼──────┼───────┼────┼─────┼───────┼─────┼────────────┼──────┼────────┤│16│c○○│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19│$3,9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台南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26│起訴書附表編號54│││││000000-0││││││││├───┼────┼──────┼───────┼────┼─────┼───────┼─────┼────────────┼──────┼────────┤││││000000-0│95/07/19│$9,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台南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27│(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0│$9,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台南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28│(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4│$15,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台南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29│(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7│$7,0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台南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30│(同上)│││││000000-0││││││││├───┼────┼──────┼───────┼────┼─────┼───────┼─────┼────────────┼──────┼────────┤││││000000-0│95/07/31│$8,000│嘉義成功街郵局│ 黃棕權 │台南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31│(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7│$7,000│潭子郵局│ 郭增興 │永康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32│(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5│$5,000│左營新莊仔郵局│ 鄭明郎 │永康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33│(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6│$6,000│左營新莊仔郵局│鄭明郎│永康大灣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34│(同上)│││││000000-0││││││││├───┼────┼──────┼───────┼────┼─────┼───────┼─────┼────────────┼──────┼────────┤│17│玄○○│0000-0000000│000000-0│95/07/20│$28,800│伸港郵局│柯保全│北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7│起訴書附表編號3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7/21│$32,400│伸港郵局│柯保全│北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4│(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6│$30,000│伸港郵局│柯保全│北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5│(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7│$50,000│伸港郵局│柯保全│北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6│(同上)│││││000000-0││││││││├───┼────┼──────┼───────┼────┼─────┼───────┼─────┼────────────┼──────┼────────┤│18│B○○│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20│$3,9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71│起訴書附表編號62│││││000000-0││││││││├───┼────┼──────┼───────┼────┼─────┼───────┼─────┼────────────┼──────┼────────┤│19│J○○│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21│$3,8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竹田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38│起訴書附表編號55│││││000000-0││││││││├───┼────┼──────┼───────┼────┼─────┼───────┼─────┼────────────┼──────┼────────┤││││000000-0│95/07/21│$9,2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竹田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39│(同上)│││││000000-0││││││││├───┼────┼──────┼───────┼────┼─────┼───────┼─────┼────────────┼──────┼────────┤│20│黃○○│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21│$4,5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 萬丹 社皮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42│起訴書附表編號56│││││000000-0││││││││├───┼────┼──────┼───────┼────┼─────┼───────┼─────┼────────────┼──────┼────────┤│21│亥○○│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21│$7,200│埔里大坪頂郵局│ 黃信維 │屏東民生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46│起訴書附表編號57│││││000000-0││││││││├───┼────┼──────┼───────┼────┼─────┼───────┼─────┼────────────┼──────┼────────┤││││000000-0│95/07/26│$3,8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屏東民生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47│(同上)│││││000000-0││││││││├───┼────┼──────┼───────┼────┼─────┼───────┼─────┼────────────┼──────┼────────┤│22│卯○○│0000-0000000│000000-0│95/07/21│$3,900│新店永安郵局│蔡豪華│潭子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55│起訴書附表編號59│││││000000-0││││││││├───┼────┼──────┼───────┼────┼─────┼───────┼─────┼────────────┼──────┼────────┤│23│q○○│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7/24│$15,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左營菜公郵局匯款│偵卷一/頁94│起訴書附表編號51│││││000000-0││││││││├───┼────┼──────┼───────┼────┼─────┼───────┼─────┼────────────┼──────┼────────┤││││000000-0│95/07/24│$20,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楠梓翠屏郵局匯款│偵卷一/頁95│(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5│$10,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郵局匯款│偵卷一/頁96│(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6│$20,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楠梓翠屏郵局匯款│偵卷一/頁97│(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7│$30,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高雄武廟郵局匯款│偵卷一/頁98│(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7│$18,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楠梓翠屏郵局匯款│偵卷一/頁99│(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8│$21,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高雄九如二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0│(同上)│││││000000-0││││││││├───┼────┼──────┼───────┼────┼─────┼───────┼─────┼────────────┼──────┼────────┤││││000000-0│95/07/31│$42,800│湖西郵局│ 魏至偉 │楠梓翠屏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1│(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2│$38,200│埔里郵局│ 施權 祐│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2│(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4│$30,000│埔里郵局│施權祐│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3│(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8│$30,000│埔里郵局│施權祐│高雄九如二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4│(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0│$30,000│埔里郵局│施權祐│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5│(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6│$36,000│豐原中正路郵局│ 王汶檳 │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6│(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7│$27,0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台南金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7│(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8│$21,0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高雄正言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08│(同上)│││││000000-0││││││││├───┼────┼──────┼───────┼────┼─────┼───────┼─────┼────────────┼──────┼────────┤│24│丑○○│0000-0000000│000000-0│95/07/25│$28,800│斗六鎮北郵局│陳涵琳│嘉義文化路郵局匯款│警卷/頁129│起訴書附表編號24│││││000000-0││││││││├───┼────┼──────┼───────┼────┼─────┼───────┼─────┼────────────┼──────┼────────┤││││000000-0│95/07/25│$34,600│斗六鎮北郵局│陳涵琳│嘉義福全郵局匯款│警卷/頁130│(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7│$40,000│斗六鎮北郵局│陳涵琳│嘉義福全郵局匯款│警卷/頁130│(同上)│││││000000-0││││││││├───┼────┼──────┼───────┼────┼─────┼───────┼─────┼────────────┼──────┼────────┤│25│o○○│0000-0000000│000000-0│95/07/26│$16,740│斗六鎮北郵局│陳涵琳│佳里郵局匯款│警卷/頁114│起訴書附表編號22│││││000000-0││││││││├───┼────┼──────┼───────┼────┼─────┼───────┼─────┼────────────┼──────┼────────┤││││000000-0│95/07/28│$39,620│ 田尾 郵局│ 張台川 │佳里郵局匯款│警卷/頁115│(同上)│││││000000-0││││││││├───┼────┼──────┼───────┼────┼─────┼───────┼─────┼────────────┼──────┼────────┤││││000000-0│95/07/31│$12,000│田尾郵局│張台川│佳里中山路郵局│警卷/頁116│(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5/07/31│$78,378│台北富邦銀行台│ 梁少威 │玉山銀行匯款│警卷/頁117│(同上)││││││││中分行│││││├───┼────┼──────┼───────┼────┼─────┼───────┼─────┼────────────┼──────┼────────┤│26│宙○○│0000-0000000│000000-0│95/07/27│$4,000│基隆中山郵局│ 賴尚緯 │宜蘭中山路郵局匯款│警卷/頁42│起訴書附表編號10│││││000000-0││││││││├───┼────┼──────┼───────┼────┼─────┼───────┼─────┼────────────┼──────┼────────┤││││000000-0│95/07/31│$12,800│台南德高厝郵局│ 吳文彬 │羅東郵局匯款│警卷/頁43│(同上)│││││000000-0││││││││├───┼────┼──────┼───────┼────┼─────┼───────┼─────┼────────────┼──────┼────────┤│27│p○○│0000-0000000│000000-0│95/07/27│$8,000│基隆中山郵局│賴尚緯│蘇澳馬賽郵局匯款│警卷/頁155│起訴書附表編號30│││││000000-0││││││││├───┼────┼──────┼───────┼────┼─────┼───────┼─────┼────────────┼──────┼────────┤││││000000-0│95/07/31│$26,800│台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蘇澳郵局匯款│警卷/頁156│(同上)│││││000000-0││││││││├───┼────┼──────┼───────┼────┼─────┼───────┼─────┼────────────┼──────┼────────┤││││000000-0│95/07/31│$40,000│台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蘇澳馬賽郵局匯款│警卷/頁157│(同上)│││││000000-0││││││││├───┼────┼──────┼───────┼────┼─────┼───────┼─────┼────────────┼──────┼────────┤│28│m○○│0000-0000000│000000-0│95/07/27│$24,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75│起訴書附表編號6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7/27│$24,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永康大橋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76│(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8│$44,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永康大橋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77│(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8│$10,00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台南安平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78│(同上)│││││000000-0││││││││├───┼────┼──────┼───────┼────┼─────┼───────┼─────┼────────────┼──────┼────────┤││││000000-0│95/07/28│$50,340│埔里大坪頂郵局│黃信維│台南西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79│(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4│$28,000│埔里郵局│施權祐│玉井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80│(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8│$22,000│埔里郵局│施權祐│玉井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81│(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1│$49,500│大雅郵局│ 陳萍萍 │台南西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82│(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0│95/08/17│$19,800│新光銀行永安分│ 曾文俊 │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匯款│偵卷一/頁183│(同上)││││││││行│││││├───┼────┼──────┼───────┼────┼─────┼───────┼─────┼────────────┼──────┼────────┤││││0000000000000│95/08/17│$19,800│新光銀行永安分│曾文俊│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匯款│偵卷一/頁184│(同上)││││││││行│││││├───┼────┼──────┼───────┼────┼─────┼───────┼─────┼────────────┼──────┼────────┤││││0000000000000│95/08/17│$18,000│新光銀行永安分│曾文俊│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匯款│偵卷一/頁185│(同上)││││││││行│││││├───┼────┼──────┼───────┼────┼─────┼───────┼─────┼────────────┼──────┼────────┤││││0000000000000│95/08/18│$20,000│新光銀行永安分│曾文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偵卷一/頁186│(同上)││││││││行││行匯款│││├───┼────┼──────┼───────┼────┼─────┼───────┼─────┼────────────┼──────┼────────┤│29│申○○│0000-0000000│000000-0│95/07/28│$28,800│田尾郵局│張台川│斗六西平路郵局匯款│警卷/頁85│起訴書附表編號15│││││000000-0││││││││├───┼────┼──────┼───────┼────┼─────┼───────┼─────┼────────────┼──────┼────────┤││││000000-0│95/07/31│$22,000│田尾郵局│張台川│斗六鎮北郵局匯款│警卷/頁86│(同上)│││││000000-0││││││││├───┼────┼──────┼───────┼────┼─────┼───────┼─────┼────────────┼──────┼────────┤││││000000-0│95/07/31│$22,160│田尾郵局│張台川│斗六西平路郵局匯款│警卷/頁87│(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5/08/03│$50,000│台北富邦銀行-│陳萍萍│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匯款│警卷/頁88│(同上)││││││││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95/08/04│$90,000│台北富邦銀行-│陳萍萍│寶華銀行斗六分行匯款│警卷/頁89│(同上)││││││││北台中分行│││││├───┼────┼──────┼───────┼────┼─────┼───────┼─────┼────────────┼──────┼────────┤│30│N○○│0000-0000000│000000-0│95/07/31│$4,200│新營中山路郵局│ 柯文育 │嘉義興嘉郵局匯款│警卷/頁147│起訴書附表編號27│││││000000-0││││││││├───┼────┼──────┼───────┼────┼─────┼───────┼─────┼────────────┼──────┼────────┤│31│D○○│0000-0000000│000000-0│95/08/01│$28,800│田尾郵局│張台川│麻豆總爺郵局匯款│警卷/頁50│起訴書附表編號12│││││000000-0││││││││├───┼────┼──────┼───────┼────┼─────┼───────┼─────┼────────────┼──────┼────────┤││││000000-0│95/08/01│$36,800│大雅郵局│陳萍萍│下營郵局匯款│警卷/頁53│(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2│$90,000│大雅郵局│陳萍萍│西港郵局匯款│警卷/頁52│(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3│$14,996│大雅郵局│陳萍萍│台南中正路郵局匯款│警卷/頁54│(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5/08/03│$100,000│台中商業銀行-│ 林志隆 │台南中正路郵局匯款│警卷/頁51│(同上)││││││││南豐原分行│││││├───┼────┼──────┼───────┼────┼─────┼───────┼─────┼────────────┼──────┼────────┤││││000000-0│95/08/04│$8,000│台南金華郵局│ 余素月 │官田隆田郵局匯款│警卷/頁55│(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4│$24,000│台南金華郵局│余素月│麻豆總爺郵局匯款│警卷/頁56│(同上)│││││000000-0││││││││├───┼────┼──────┼───────┼────┼─────┼───────┼─────┼────────────┼──────┼────────┤│32│C○○│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01│$25,920│台中商業銀行-│林志隆│彰化中央路郵局匯款│警卷/頁59│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南豐原分行│││││├───┼────┼──────┼───────┼────┼─────┼───────┼─────┼────────────┼──────┼────────┤│33│P○○│0000-0000000│013-│95/08/01│$12,100│國泰世華館前分│ 許博傑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偵卷一/頁167│起訴書附表編號61│││││000000000000│││行│││││├───┼────┼──────┼───────┼────┼─────┼───────┼─────┼────────────┼──────┼────────┤││││013-│95/08/01│$16,070│國泰世華館前分│許博傑│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匯款│偵卷一/頁166│(同上)│││││000000000000│││行│││││├───┼────┼──────┼───────┼────┼─────┼───────┼─────┼────────────┼──────┼────────┤││││013-│95/08/02│$17,070│國泰世華館前分│許博傑│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匯款│偵卷一/頁168│(同上)│││││000000000000│││行│││││├───┼────┼──────┼───────┼────┼─────┼───────┼─────┼────────────┼──────┼────────┤│34│U○○│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8/01│$7,000│台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花蓮縣車站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21│起訴書附表編號70│││││000000-0││││││││├───┼────┼──────┼───────┼────┼─────┼───────┼─────┼────────────┼──────┼────────┤│35│A○○│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8/01│$8,000│台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台南德高厝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31│起訴書附表編號73│││││000000-0││││││││├───┼────┼──────┼───────┼────┼─────┼───────┼─────┼────────────┼──────┼────────┤│36│Z○○│0000-0000000│000000-0│95/08/02│$3,800│潭子郵局│郭增興│鹿港郵局匯款│警卷/頁29│起訴書附表編號06│││││000000-0││││││││├───┼────┼──────┼───────┼────┼─────┼───────┼─────┼────────────┼──────┼────────┤│37│i○○│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02│$10,000│玉山銀行-明誠│ 陳世坤 │聯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匯款│警卷/頁34│起訴書附表編號08││││0000--000000│││││││││├───┼────┼──────┼───────┼────┼─────┼───────┼─────┼────────────┼──────┼────────┤││││016-│95/08/02│$6,100│玉山銀行-明誠│陳世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ATM轉帳│警卷/頁35│(同上)│││││0000000000000││││││││├───┼────┼──────┼───────┼────┼─────┼───────┼─────┼────────────┼──────┼────────┤││││016-│95/08/02│$13,000│玉山銀行-明誠│陳世坤│聯邦銀行ATM轉帳│警卷/頁35│(同上)│││││0000000000000││││││││├───┼────┼──────┼───────┼────┼─────┼───────┼─────┼────────────┼──────┼────────┤││││016-│95/08/03│$27,000│玉山銀行-明誠│陳世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ATM轉帳│警卷/頁35│(同上)│││││0000000000000││││││││├───┼────┼──────┼───────┼────┼─────┼───────┼─────┼────────────┼──────┼────────┤││││012-│95/08/04│$30,000│台北富邦銀行│ 陳巧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ATM轉帳│警卷/頁35│(同上)│││││0000000000000││││││││├───┼────┼──────┼───────┼────┼─────┼───────┼─────┼────────────┼──────┼────────┤││││012-│95/08/04│$20,000│台北富邦銀行│陳巧書│台北富邦銀行ATM轉帳│警卷/頁36│(同上)│││││0000000000000││││││││├───┼────┼──────┼───────┼────┼─────┼───────┼─────┼────────────┼──────┼────────┤│38│壬○○│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8/02│$4,000│台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善化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28│起訴書附表編號72│││││000000-0││││││││├───┼────┼──────┼───────┼────┼─────┼───────┼─────┼────────────┼──────┼────────┤│39│Q○○│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03│$62,000│台中商銀大里分│ 許予韾 │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無摺│警卷/頁99│起訴書附表編號18││││││││行││存款│││├───┼────┼──────┼───────┼────┼─────┼───────┼─────┼────────────┼──────┼────────┤││││000000000000│95/08/03│$35,300│台中商銀大里分│許予韾│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無摺│警卷/頁99│(同上)││││││││行││存款│││├───┼────┼──────┼───────┼────┼─────┼───────┼─────┼────────────┼──────┼────────┤│40│O○○│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8/03│$7,800│埔里郵局│施權祐│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1│起訴書附表編號52│││││000000-0││││││││├───┼────┼──────┼───────┼────┼─────┼───────┼─────┼────────────┼──────┼────────┤││││000000-0│95/08/04│$6,000│埔里郵局│施權祐│台北大直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2│(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4│$14,000│埔里郵局│施權祐│台北大直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3│(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7│$26,910│埔里郵局│施權祐│台北大直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4│(同上)│││││000000-0││││││││├───┼────┼──────┼───────┼────┼─────┼───────┼─────┼────────────┼──────┼────────┤││││000000-0│95/08/07│$20,000│埔里郵局│施權祐│台北大直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5│(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1│$18,000│埔里郵局│施權祐│台北大直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6│(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5│$33,0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台北大直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7│(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6│$35,0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台北大直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18│(同上)│││││000000-0││││││││├───┼────┼──────┼───────┼────┼─────┼───────┼─────┼────────────┼──────┼────────┤│41│Y○○│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8/04│$3,000│台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平鎮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34│起訴書附表編號74│││││000000-0││││││││├───┼────┼──────┼───────┼────┼─────┼───────┼─────┼────────────┼──────┼────────┤│42│巳○○│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07│$16,920│台北富邦銀行-│陳萍萍│中華郵政ATM轉帳│警卷/頁152│起訴書附表編號29││││││││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95/08/09│$28,000│台北富邦銀行-│陳萍萍│中華郵政ATM轉帳│警卷/頁152│(同上)││││││││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95/08/10│$22,000│台北富邦銀行-│陳萍萍│中華郵政ATM轉帳│警卷/頁152│(同上)││││││││北台中分行│││││├───┼────┼──────┼───────┼────┼─────┼───────┼─────┼────────────┼──────┼────────┤│43│宇○○│0000-0000000│000000-0│95/08/07│$7,600│埔里郵局│施權祐│桃園民生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199│起訴書附表編號66│││││000000-0││││││││├───┼────┼──────┼───────┼────┼─────┼───────┼─────┼────────────┼──────┼────────┤││││000000-0│95/08/07│$3,000│埔里郵局│施權祐│桃園民生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00│(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5│$4,0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桃園民生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01│(同上)│││││000000-0││││││││├───┼────┼──────┼───────┼────┼─────┼───────┼─────┼────────────┼──────┼────────┤│44│酉○○│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08│$12,375│彰化六信伸港分│ 黃奕璋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神岡分行│警卷/頁8│起訴書附表編號02││││││││社││匯款│││├───┼────┼──────┼───────┼────┼─────┼───────┼─────┼────────────┼──────┼────────┤│45│r○○│0000-0000000│000000-0│95/08/10│$28,800│東勢郵局│ 蘇瑞煌 │豐原中正路郵局匯款│警卷/頁3│起訴書附表編號01│││││000000-0││││││││├───┼────┼──────┼───────┼────┼─────┼───────┼─────┼────────────┼──────┼────────┤││││000000-0│95/08/10│$32,400│東勢郵局│蘇瑞煌│大雅郵局匯款│警卷/頁4│(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1│$15,000│東勢郵局│蘇瑞煌│郵局匯款│警卷/頁5│(同上)│││││000000-0││││││││├───┼────┼──────┼───────┼────┼─────┼───────┼─────┼────────────┼──────┼────────┤│46│午○○│0000-0000000│103-│95/08/10│$28,200│新光銀行-永安│曾文俊│ATM轉帳(未提供匯款資料│無匯款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28│││││0000000000000│││││)│││├───┼────┼──────┼───────┼────┼─────┼───────┼─────┼────────────┼──────┼────────┤││││103-│95/08/10│$30,000│新光銀行-永安│曾文俊│(未提供匯款資料)│無匯款資料│(同上)│││││0000000000000││││││││├───┼────┼──────┼───────┼────┼─────┼───────┼─────┼────────────┼──────┼────────┤││││103-│95/08/11│$30,000│新光銀行-永安│曾文俊│(未提供匯款資料)│無匯款資料│(同上)│││││0000000000000││││││││├───┼────┼──────┼───────┼────┼─────┼───────┼─────┼────────────┼──────┼────────┤││││103-│95/08/11│$18,000│新光銀行-永安│曾文俊│(未提供匯款資料)│無匯款資料│(同上)│││││0000000000000││││││││├───┼────┼──────┼───────┼────┼─────┼───────┼─────┼────────────┼──────┼────────┤││││103-│95/08/11│$20,000│新光銀行-永安│曾文俊│(未提供匯款資料)│無匯款資料│(同上)│││││0000000000000││││││││├───┼────┼──────┼───────┼────┼─────┼───────┼─────┼────────────┼──────┼────────┤│47│辛○○│0000-0000000│000000-0│95/08/11│$16,568│太平郵局│ 林志峰 │大肚郵局匯款│警卷/頁20│起訴書附表編號04│││││000000-0││││││││├───┼────┼──────┼───────┼────┼─────┼───────┼─────┼────────────┼──────┼────────┤│48│G○○│0000-0000000│000000-0│95/08/11│$19,800│大雅郵局│陳萍萍│彰化銀行ATM轉帳│警卷/頁160│起訴書附表編號31│││││000000-0││││││││├───┼────┼──────┼───────┼────┼─────┼───────┼─────┼────────────┼──────┼────────┤│49│寅○○│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14│$4,500│台灣土地銀行│ 江淑惠 │台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無摺│警卷/頁24│起訴書附表編號05││││││││││存款│││├───┼────┼──────┼───────┼────┼─────┼───────┼─────┼────────────┼──────┼────────┤││││007-│95/08/15│$8,000│第一商業銀行屏│ 邱鈺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轉帳│警卷/頁24│(同上)│││││00000000000│││東分行│││││├───┼────┼──────┼───────┼────┼─────┼───────┼─────┼────────────┼──────┼────────┤││││007-│95/08/15│$1,000│第一商業銀行屏│邱鈺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轉帳│警卷/頁24│(同上)│││││00000000000│││東分行│││││├───┼────┼──────┼───────┼────┼─────┼───────┼─────┼────────────┼──────┼────────┤││││007-│95/08/15│$7,000│第一商業銀行屏│邱鈺芸│萬泰商業銀行匯款│警卷/頁25│(同上)│││││00000000000│││東分行│││││├───┼────┼──────┼───────┼────┼─────┼───────┼─────┼────────────┼──────┼────────┤││││000000-0│95/08/17│$1,500│苗栗中苗郵局│ 羅富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轉帳│警卷/頁25│(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7│$3,000│苗栗中苗郵局│羅富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轉帳│警卷/頁25│(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8│$5,000│埔里崎下郵局│優利(外)│中華郵政公司ATM轉帳│警卷/頁26│(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8│$2,500│埔里崎下郵局│優利(外)│中華郵政公司ATM轉帳│警卷/頁26│(同上)│││││000000-0││││││││├───┼────┼──────┼───────┼────┼─────┼───────┼─────┼────────────┼──────┼────────┤│50│e○○│0000-0000000│000000-0│95/08/14│$29,640│南投三和郵局│ 邱正濱 │郵局匯款│警卷/頁92│起訴書附表編號1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14│$34,600│大里郵局│ 林政弘 │虎尾圓環郵局匯款│警卷/頁93│(同上)│││││000000-0││││││││├───┼────┼──────┼───────┼────┼─────┼───────┼─────┼────────────┼──────┼────────┤│51│K○○│0000-0000000│000000-0│95/08/14│$26,400│太平郵局│ 黃志仲 │郵局匯款│警卷/頁96│起訴書附表編號17│││││000000-0││││││││├───┼────┼──────┼───────┼────┼─────┼───────┼─────┼────────────┼──────┼────────┤│52│E○○│0000-0000000│000000-0│95/08/14│$10,800│大里郵局│林政弘│豐原中正路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24│起訴書附表編號71│││││000000-0││││││││├───┼────┼──────┼───────┼────┼─────┼───────┼─────┼────────────┼──────┼────────┤││││000000-0│95/08/15│$16,800│南投三和郵局│ 邱政濱 │后里義里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25│(同上)│││││000000-0││││││││├───┼────┼──────┼───────┼────┼─────┼───────┼─────┼────────────┼──────┼────────┤│53│W○○│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15│$32,056│第一銀行草屯分│ 邱龍華 │台灣企銀存摺轉帳│警卷/頁107│起訴書附表編號20││││││││行│││││├───┼────┼──────┼───────┼────┼─────┼───────┼─────┼────────────┼──────┼────────┤│54│d○○│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15│$10,000│新竹商業銀行北│ 楊金瓢 │大甲郵局匯款│警卷/頁192│起訴書附表編號38││││││││屯分行│││││├───┼────┼──────┼───────┼────┼─────┼───────┼─────┼────────────┼──────┼────────┤│55│L○○│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8/15│$8,6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一甲郵局匯款│偵卷一/頁84│起訴書附表編號49│││││000000-0││││││││├───┼────┼──────┼───────┼────┼─────┼───────┼─────┼────────────┼──────┼────────┤││││000000-0│95/08/17│$10,0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一甲郵局匯款│偵卷一/頁85│(同上)│││││000000-0││││││││├───┼────┼──────┼───────┼────┼─────┼───────┼─────┼────────────┼──────┼────────┤│56│b○○│0000-0000000│000000-0│95/08/15│$10,80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高雄桂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14│起訴書附表編號69│││││000000-0││││││││├───┼────┼──────┼───────┼────┼─────┼───────┼─────┼────────────┼──────┼────────┤││││000000-0│95/08/16│$16,80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高雄桂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15│(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6│$30,00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高雄桂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16│(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7│$13,00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高雄桂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17│(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8│$30,00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18│(同上)│││││000000-0││││││││├───┼────┼──────┼───────┼────┼─────┼───────┼─────┼────────────┼──────┼────────┤│57│S○○│卷內無資料│000000-0│95/08/16│$12,8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S○○郵局帳戶轉帳│偵卷一/頁89│起訴書附表編號50│││││000000-0││││││││├───┼────┼──────┼───────┼────┼─────┼───────┼─────┼────────────┼──────┼────────┤││││000000-0│95/08/16│$25,000│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大里郵局匯款│偵卷一/頁90│(同上)│││││000000-0││││││││├───┼────┼──────┼───────┼────┼─────┼───────┼─────┼────────────┼──────┼────────┤│58│R○○│0000-0000000│000000-0│95/08/16│$29,76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桃園慈文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38│起訴書附表編號75│││││000000-0││││││││├───┼────┼──────┼───────┼────┼─────┼───────┼─────┼────────────┼──────┼────────┤││││000000-0│95/08/17│$32,000│大里郵局│林政弘│桃園慈文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39│(同上)│││││000000-0││││││││├───┼────┼──────┼───────┼────┼─────┼───────┼─────┼────────────┼──────┼────────┤│59│T○○│0000-0000000│000000-0│95/08/17│$32,400│楊梅富岡郵局│ 溫吉紹 │1、福興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02│起訴書附表編號19│││││000000-0│││││2、附表二編號24(丁○○││││││││││││0000-000000)│││├───┼────┼──────┼───────┼────┼─────┼───────┼─────┼────────────┼──────┼────────┤││││000000-0│95/08/17│$37,200│楊梅富岡郵局│溫吉紹│鹿港龍山郵局無摺存款│警卷/頁103│(同上)│││││000000-0││││││││├───┼────┼──────┼───────┼────┼─────┼───────┼─────┼────────────┼──────┼────────┤│60│戌○○│0000-0000000│000000-0│95/08/17│$19,800│南投三和郵局│邱正濱│台南大岡路郵局匯款│警卷/頁133│起訴書附表編號25││││0000--000000│000000-0││││││││├───┼────┼──────┼───────┼────┼─────┼───────┼─────┼────────────┼──────┼────────┤│61│F○○│0000-0000000│000000-0│95/08/17│$10,000│苗栗中苗郵局│羅富元│草屯碧山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04│起訴書附表編號67│││││000000-0││││││││├───┼────┼──────┼───────┼────┼─────┼───────┼─────┼────────────┼──────┼────────┤│62│地○○│0000-0000000│000000-0│95/08/17│$28,800│大里郵局│林政弘│溪湖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08│起訴書附表編號68│││││000000-0││││││││├───┼────┼──────┼───────┼────┼─────┼───────┼─────┼────────────┼──────┼────────┤││││000000-0│95/08/17│$32,64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北斗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09│(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8│$30,000│ 朴子 郵局│ 侯勝裕 │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10│(同上)│││││000000-0││││││││├───┼────┼──────┼───────┼────┼─────┼───────┼─────┼────────────┼──────┼────────┤││││000000-0│95/08/18│$60,000│朴子郵局│侯勝裕│郵局匯款│偵卷一/頁211│(同上)│││││000000-0││││││││├───┼────┼──────┼───────┼────┼─────┼───────┼─────┼────────────┼──────┼────────┤│63│h○○│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18│$3,000│玉山銀行│ 王朝福 │1、玉山銀行無摺存款│警卷/頁32│起訴書附表編號07││││││││││2、附表二編號28(庚○○││││││││││││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18│$3,000│玉山銀行│王朝福│玉山銀行無摺存款│無匯款資料│(同上)│││││││││││││├───┼────┼──────┼───────┼────┼─────┼───────┼─────┼────────────┼──────┼────────┤│64│癸○○│0000-0000000│000000-0│95/08/18│$28,343│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高雄苓雅郵局匯款│偵卷一/頁80│起訴書附表編號48│││││000000-0││││││││├───┼────┼──────┼───────┼────┼─────┼───────┼─────┼────────────┼──────┼────────┤││││000000-0│95/08/18│$36,480│南投三和郵局│邱政濱│高雄苓雅郵局匯款│偵卷一/頁81│(同上)│││││000000-0││││││││├───┼────┼──────┼───────┼────┼─────┼───────┼─────┼────────────┼──────┼────────┤│65│g○○│0000-0000000│000000000000│95/08/21│$18,800│彰化銀行│ 黃貴美 │1、彰銀北三重埔分行無摺│警卷/頁39│起訴書附表編號09││││││││││存款││││││││││││2、附表二編號28(庚○○││││││││││││0000-000000)│││└───┴────┴──────┴───────┴────┴─────┴───────┴─────┴────────────┴──────┴────────┘附表3: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考││││││(持有人)││├──┼───────────┼──┼───┼─────┼─────────────┤│01│NOKIA行動電話│支│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序號:00000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0000-000000)│││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2│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張│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3│郵局提款卡│張│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4149、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4│櫃員機提領單│張│4│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所有│2.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5│玉山銀行提款卡│張│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6│慶豐銀行提款卡│張│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7│郵局提款卡│張│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8│櫃員機提領單│張│3│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所有│2.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9│ 陳昱暉 印章│個│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10│陳昱暉郵局存摺│本│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11│NOKIA行動電話│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4.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三)頁135反面│├──┼───────────┼──┼───┼─────┼─────────────┤│12│NOKIA行動電話│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3│NOKIA行動電話│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4│工作資料簿│本│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5│NOKIA行動電話│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6│NOKIA行動電話│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7│客戶資料│張│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8│電腦分享器│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9│電腦撥接器│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4│││││││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20│金融機構存款單│疊│1│甲○○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4││││││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21│白板│塊│2│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4│││││││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8│││││││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22│NOKIA行動電話│支│1│丁○○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3│NOKIA行動電話│支│1│丁○○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4│客戶資料(被害人)│張│3│丁○○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5│計算機│臺│1│丁○○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6│NOKIA行動電話│支│1│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7│NOKIA行動電話│支│1│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8│筆記本│本│2│庚○○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9│教戰守則│張│2│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30│客戶資料│張│2│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31│登廣告清單(記帳單)│張│1│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32│筆記本│本│3│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33│教戰守則│張│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34│登廣告樣本│張│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35│NOKIA行動電話│支│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36│計算機│臺│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37│詐騙所得轉入帳戶│張│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戶:000000000000│││、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38│邱維峰人頭詐騙郵局帳戶│本│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000│││、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含提款卡、印章)│││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39│戊○○人頭詐騙郵局帳戶│本│2│戊○○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含提款卡)││││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0│蔡家豪私章│個│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甲○○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1│新臺幣│元│4萬│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9│││││││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2│房屋租賃契約書│本│1│戊○○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8│││││││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3│NOKIA行動電話│具│1│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52正面│├──┼───────────┼──┼───┼─────┼─────────────┤│44│利率表│張│2│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5│筆記本│本│4│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6│臺灣電話簿│本│1│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7│全省銀行設置地點電話一│本│1│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覽表│││、「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8│客戶資料│張│5│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49│登廣告資料│張│1│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假銀行、假專員)│││、「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50│筆記本│本│1│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51│教戰守則│張│7│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52│客戶資料│張│1│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所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53│郵局帳戶(乙○○)│本│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5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乙○○)││││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帳號:000000000000)││││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55│地圖│本│1│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阿仁」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有│2.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三)頁137正面│├──┼───────────┼──┼───┼─────┼─────────────┤│56│信封(用以裝放40,000元│個│1│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薪資)││││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附表4: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考││││││(持有人)││├──┼───────────┼──┼───┼─────┼─────────────┤│01│背包│個│1│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8│││││││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2│NOKIA行動電話│支│1│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序號:00000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0000-000000)││││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3│臺灣企銀提款卡│張│1│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帳號:0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4│提領贓款所穿衣服│件│4│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5│新臺幣│元│10萬│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6700元│被害人所有│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9│││││││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06│NOKIA行動電話│具│1│甲○○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4.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三)頁135反面│├──┼───────────┼──┼───┼─────┼─────────────┤│07│ 倫飛 筆記型電腦│臺│1│丁○○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08│三星廠行動電話T180型│支│1│電話為林家│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含SIM卡)│││芸所有,│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SIM卡為電│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信公司所有│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09│亞太行動電話│支│1│電話丁○○│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含SIM卡)│││所有,SIM│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卡為電信公│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司所有│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10│MOTOROLA行動電話│支│1│電話為 劉麗 │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SIM卡)│││娜所有,│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SIM卡為電│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信公司所有│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11│黑色筆記本│本│1│庚○○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12│上衣│件│1│戊○○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13│雨衣│件│1│戊○○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8│││││││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14│行動電話│具│1│電話為 楊鳳 │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SIM卡)│││珠所有,│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SIM卡為電│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信公司所有│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15│BENQ筆記型電腦│臺│1│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16│上衣│件│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17│口罩│個│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18│新臺幣│元│10萬│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4000元│被害人所有│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9│││││││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19│薪資信封袋│個│4│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20│黑色安全帽│頂│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21│黑色雨衣│件│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7│││││││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22│臺新銀行金融卡│張│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23│粗鹽│包│1│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8│││││││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24│SIM卡│張│10│甲○○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電信公司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0000-000000、│││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0000-000000、││││號卷頁136│││0000-000000、││││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0000-000000、││││(二)頁151正面│││0000-000000、││││4.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0000-000000、││││(三)頁135反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5│SIM卡│張│1│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電信公司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反面│├──┼───────────┼──┼───┼─────┼─────────────┤│26│SIM卡│張│2│丁○○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電信公司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0000-000000)│││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7│SIM卡│張│2│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電信公司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0000-000000)│││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反面│├──┼───────────┼──┼───┼─────┼─────────────┤│28│SIM卡│張│1│戊○○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電信公司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2正面│├──┼───────────┼──┼───┼─────┼─────────────┤│29│SIM卡│張│1│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0000-000000)│││電信公司所│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有│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號卷頁136│││││││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二)頁151正面、152正面│└──┴───────────┴──┴───┴─────┴─────────────┘附表5:(甲○○部分)
┌──┬──────┬──────────────────────────┐│編號│犯行│主文│├──┼──────┼──────────────────────────┤│1│如附表2編號1│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3│如附表2編號3│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如附表2編號5│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6│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7│如附表2編號7│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8│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9│如附表2編號9│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0│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1│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2│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3│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4│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5│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6│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7│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8│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19│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0│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1│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2│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3│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4│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5│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6│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7│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8│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9│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0│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1│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2│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3│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4│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5│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6│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7│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8│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9│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0│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1│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2│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3│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4│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5│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6│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7│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8│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9│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0│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1│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2│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3│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4│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5│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6│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7│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8│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9│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60│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61│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62│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63│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64│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65│如附表2編號│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6:(乙○○部分)
┌──┬──────┬──────────────────────────┐│編號│犯行│主文│├──┼──────┼──────────────────────────┤│1│如附表2編號1│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3│如附表2編號3│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如附表2編號5│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6│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7│如附表2編號7│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8│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9│如附表2編號9│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0│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1│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2│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3│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4│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5│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6│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7│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8│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9│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0│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1│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2│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3│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4│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5│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6│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7│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8│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9│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30│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31│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2│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3│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4│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5│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6│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7│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8│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9│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0│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1│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2│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3│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4│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5│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6│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7│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8│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9│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0│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1│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2│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3│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4│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5│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6│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7│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8│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9│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0│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1│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2│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3│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4│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5│如附表2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7:(丙○○部分)
┌──┬──────┬──────────────────────────┐│編號│犯行│主文│├──┼──────┼──────────────────────────┤│1│如附表2編號1│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3│如附表2編號3│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如附表2編號5│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6│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7│如附表2編號7│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8│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9│如附表2編號9│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0│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1│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2│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3│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4│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5│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6│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7│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8│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9│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0│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1│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2│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3│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4│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5│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6│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7│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8│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9│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0│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1│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2│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3│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4│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5│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6│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7│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8│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9│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0│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1│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2│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3│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4│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5│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6│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7│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8│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9│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0│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1│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2│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3│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4│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5│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6│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7│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8│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9│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0│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1│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2│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3│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4│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5│如附表2編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8:(戊○○部分)
┌──┬──────┬──────────────────────────┐│編號│犯行│主文│├──┼──────┼──────────────────────────┤│1│如附表2編號1│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3│如附表2編號3│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如附表2編號5│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6│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7│如附表2編號7│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8│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9│如附表2編號9│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0│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1│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3│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4│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5│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6│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7│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8│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9│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0│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1│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3│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4│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5│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6│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7│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8│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9│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0│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1│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3│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4│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5│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6│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7│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8│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9│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0│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1│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3│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4│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5│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6│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7│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8│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9│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0│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1│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3│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4│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5│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6│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7│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8│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9│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0│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1│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3│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4│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5│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9:(己○○部分)
┌──┬──────┬──────────────────────────┐│編號│犯行│主文│├──┼──────┼──────────────────────────┤│1│如附表2編號1│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3│如附表2編號3│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如附表2編號5│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6│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7│如附表2編號7│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8│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9│如附表2編號9│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0│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1│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2│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3│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4│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5│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6│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7│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8│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9│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0│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1│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2│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3│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4│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5│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6│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7│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8│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9│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0│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1│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2│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3│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4│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5│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6│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7│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8│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9│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0│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1│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2│如附表2編號│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3│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4│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5│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6│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7│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8│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9│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0│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1│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2│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3│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4│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5│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6│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7│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8│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9│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0│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1│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2│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3│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4│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5│如附表2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10:(丁○○部分)
┌──┬──────┬──────────────────────────┐│編號│犯行│主文│├──┼──────┼──────────────────────────┤│1│如附表2編號1│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3│如附表2編號3│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如附表2編號5│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6│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7│如附表2編號7│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8│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9│如附表2編號9│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0│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38所示之物沒收。│├──┼──────┼──────────────────────────┤│11│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2│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3│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4│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5│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6│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7│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8│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9│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0│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1│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2│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3│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4│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5│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6│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7│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8│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9│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0│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1│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2│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3│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4│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5│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6│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7│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8│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9│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3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0│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1│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2│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3│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4│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5│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6│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7│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8│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9│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0│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1│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2│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3│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4│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5│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6│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7│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8│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9│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0│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1│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2│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3│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4│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5│如附表2編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11:(庚○○部分)
┌──┬──────┬──────────────────────────┐│編號│犯行│主文│├──┼──────┼──────────────────────────┤│1│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1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2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5│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6│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7│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8│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9│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0│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1│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2│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4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3│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4│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5│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6│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7│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8│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19│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6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0│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7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1│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8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2│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59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3│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0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4│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1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5│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2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6│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3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7│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4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8│如附表2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65所示│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56所示之物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