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之3(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乙○○戊○○丙○○丁○○己○○
樓庚○○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十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戊○○、己○○、庚○○、丁○○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等人於簡式審判時之供述,與起訴事實及卷證並非全然相符,是本院認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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