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盧婷妮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鶴馨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鶴鈞相對人即債務人東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淑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盛美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淑芬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鶴鈞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淑芬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香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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