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五七號
原告丙○○BEN訴訟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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