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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