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仟壹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