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