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債權人 鄧幸敦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又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又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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