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翱麟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翱麟(下稱被告)自小即由其祖父母扶養長大,感情深厚,其祖母從年輕時身子就不好,近來幾月時常進出醫院開刀,並定於106年8月1日一早要再進手術室開刀。其祖母的頸椎長骨刺,壓迫到神經,痛到一動也不能動,此次開刀風險很高,其祖父已年老,家中並無年輕男子代為照顧。其此次遭羈押,其父親工作一向不穩定,還要為其到處奔走勞累,不禁心生萬般悔意,家中目前陷入青黃不接之窘境,希望法院重判之前能夠讓其先行返家,照顧好其祖母,安頓好家中一切,才能安心服刑,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張翱麟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6年3月22日起、同年5月22日起、同年7月2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被告張翱麟於本院行交互詰問後,仍否認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全部犯行,復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可預期被告張翱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被告前開刑事案件尚未判決,本院認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被告張翱麟之必要,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至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被告張翱麟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