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253號
上 訴 人  王泳心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小字第1253號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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