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僖紛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千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106年12月18日具狀陳報僅就其中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