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被 告 林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