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張世煌
周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聰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