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1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文
被   告  王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3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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