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55號
原   告  王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
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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