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劉大維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原告對被告 曾仕廷 起訴請求。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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