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
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如未記載正確之住居所者,係屬書狀不合
程式,得逕以其聲請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法官迴避時,請求以「高雄市○○區○○
路○○號」為住所地,嗣又更改為「新竹科學園郵局第435
號信箱」,惟本院依聲請人指示送達處所送達,均遭退回,
致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是原告住所之記載實際上與
未記載無異,且因原告送達處所不明,已不能命補正,依上
揭說明,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黃紀錄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