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94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法定代理人  陳瓊華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
被   告  劉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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