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育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伍貳陸捌公
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8行
前段,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2包」。又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1.5268公克),既係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係被告所有供本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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