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勇律師
李冠宜律師 楊廣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當庭宣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育仁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