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四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二行所載「具保人 蔡秀美 」應更正為「具保人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