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曾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珍黃義智黃建原 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6,7
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50元/㎡×105㎡=36,7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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