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被   告  李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3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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